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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古代十大清官——包拯
包拯[宋](999—1062) 后人尊稱包公。廬州合肥(即今合肥)人。進士出身。歷任知縣、知州、監(jiān)察御史、轉運使、戶部副使、知諫院、天章閣待制、龍圖閣直學士、刑部郎中、開封知府、樞密副使等職。
包公執(zhí)法如山,不畏權貴,皇親國戚,宦官大員,如果犯法,均嚴懲不貸。《宋史》卷三一六記載,張堯佐靠著侄女是貴妃這一裙帶關系,官至三司使(主管全國財政)的要職,在任胡作非為。包公多次上疏彈劾,仁宗皇帝雖執(zhí)意庇護,最后也不得不免去張的職務。江西路(路相當于省)轉運使王逵,巧立名目,盤剝百姓,逼得百姓逃入山洞,不敢歸家。包公一連七次上奏彈劾王逵,迫使皇帝罷了王逵的官。張可久是淮南轉運按察使,在任期間販賣私鹽一萬多斤,經包公彈劾,將其免官發(fā)配。開封府內有一條惠民河,達官貴人占據(jù)兩岸,大修私宅,致使河道不暢,洪水泛濫,市民深受其苦。包公令權貴交出地契,一一檢驗,凡搶占者,不論什么背景,所建新房一律拆除,并報奏朝廷,罷去官職。此舉震動京師,達官貴人無不懼怕包公。
包公秉公執(zhí)法,不徇私情。他在家鄉(xiāng)任廬州知府時,其舅父依仗其勢力,胡作非為,橫行不法,被包公判打七十大板,不稍遷就。消息傳開,百姓稱頌,歹徒斂手。
包公還能大膽改革訴訟制度,方便群眾。按照舊制,凡訴訟不得直接到大堂下,而包公卻打開正門,使當事人到其面前陳述曲直,革除了手下吏役欺上瞞下的弊端。其辦案能明察秋毫,偵破大量疑難案件,世人稱之為“包青天”。
包公嚴于律己,非常廉潔。在十大清官中,包公是影響最大的一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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